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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發表日期:2013/3/8 瀏覽次數:5811次    分享到:
淺論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對有可能引發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因素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防范和先期治理,做到關口前移、預防為先。《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中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因此,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和保障群眾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房屋征收矛盾糾紛,把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的重要舉措,對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一、房屋征收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內涵及其成因

    房屋征收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即政府在執行房屋征收決策,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給人民群眾生活、生產、財產等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各個方面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可能性。房屋征收對征收范圍內的人群造成的影響主要有兩點:一是導致被征收人失去收益性物業、宅基地及住宅,并帶來原有生活方式和鄰里關系的改變,心理上容易產生失落感、剝奪感。二是不同時間之間、不同區域之間的不同補償標準和方式,有可能引起被征收人相互攀比,心理上也會不平衡。由此采取上訪、留置原地拒絕搬遷、暴力對抗甚至群體示威等形式阻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社會不穩定。

  引發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房屋征收的強制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是在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補償的前提下,政府強制性要求相對人讓渡物權、實現公共利益的行為,不以被征收人自愿為條件。二是被征收人補償的期望值過高。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房價不斷上漲,不同區位房屋價值相差顯著等因素,被征收人對房屋升值的預期增強,要價和附帶條件越來越高,雖然在目前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下,被征收人最終實際收益較大,但與其不斷增加的要求和欲望相比,補償往往難以滿足。三是房屋征收帶來的破壞性。房屋被征收搬遷時,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模式會受到影響,一部分有收益的生產資料將會喪失,致使收入來源減少,同時教育、醫療保健等福利設施及服務短期內將有可能變化,社會關系網解體。這種破壞性將影響被征收人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四是補償不公平、程序不到位、工作不細致、補償費不能按時撥付等其他原因都可能誘發社會穩定風險。

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

    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法性。主要看實施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6種公共利益情形;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是否已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二是科學性。主要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是否反映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兼顧群眾的現實和長遠利益,保證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否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三是可行性。主要分析評價建設項目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批、核準、備案的法定程序;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房屋征收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房屋征收補償政策是否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并與前已實施、周邊地區和相關政策(如征地拆遷)基本協調一致,不會導致相關地區、行業和群眾的互相攀比。四是可控性。主要是研判該項目的實施,是否會引發較大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事件;群眾有何較強烈要求;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內;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等。

三、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

  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嚴格執行以下6個方面的程序:一是制定評估方案。對房屋征收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項目、事項,應由評估責任主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根據評估的要求、原則和評估事項的特點,認真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具體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限要求,保證評估工作有效開展。二是廣泛聽取意見。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利益各方的意見,特別是要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群眾代表和專家進行聽證論證。三是分析研判預測風險。在全面收集和掌握情況信息基礎上,對被評估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所涉及的人員、范圍和劇烈程度進行穩定風險分析預測和等級評估。矛盾化解部門、風險處置部門、維穩部門應積極參與,必要時可以吸收有關利益方參與研判,通過分析研判預測風險,統一思想、增進共識、消除分歧。四是作出評估結論。對已評估的房屋征收重大決策、項目和事項,由評估小組形成評估報告,根據社會穩定風險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評估意見,評估責任主體部門或單位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作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五是制定風險化解方案。對經評估決定實施的事項,落實解決矛盾和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措施;對經評估決定暫緩或暫不實施的事項,及時研究對策,化解矛盾,待時機成熟后再行實施;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急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事項,落實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工作。六是跟蹤督查督辦。對經過評估后付諸實施的房屋征收重大決策、項目和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要全程跟蹤掌握穩定風險化解和維穩預案落實情況,并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調整和完善維穩措施,確保將各類不穩定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

四、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堅持三個“不動搖”

  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做到三個“不動搖”。一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房屋征收拆遷理念不動搖。在實際工作中,之所以出現“信訪不信法”、“以鬧取利”、“拆遷難”等現象,一個很重要原因就在于拆遷補償中存在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行為。因此,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必須嚴把政策補償標準,實行依法征收,確保征收政策執行上的公平公正。要加大政策宣傳解釋力度,加大陽光操作力度,做到征收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補償標準公開和補償結果公開,真正把政策交給群眾,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實行“陽光征收”。同時嚴格按照規范流程操作,處理征收矛盾,解決征收糾紛和群眾反映的重點、熱點問題,特事特辦、急事快辦、難事巧辦。對困難被征收戶,堅持依法征收、有情操作,通過民政救濟、困難救助、社會保障等手段,幫助其解決住房、就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做到和諧征收。二是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評估”的原則不動搖,進一步強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維穩責任主體的責任。要堅持把是否進行評估化解作為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能否出臺或實施的前置條件,做到未經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審批,未經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涉穩重大隱患尚未消除的不實施。三是堅持部門聯動整體推進不動搖。建設、國土、規劃、工商、稅務、環保、街道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應加強部門聯動、互通信息、協調配合,做到“一風險一預案”,確保各項風險點得到有效控制,促進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全面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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